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
粤建房字[2003]99号
 
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、房管局(住宅局):
  现将建设部《关于印发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建住房[2003]130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贯彻执行。
  一、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和物业管理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市、县,建设和房管部门要互相配合,在开发企业申请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时,同时审查其是否按照建设部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选择了物业管理企业,不符合的不予核发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
  二、各市可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,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。部分城市当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较少,不能满足需要的,可向其它城市主管部门协商选派。省暂不考虑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。
  三、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(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),经物业所在地的区、县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摘自:《中国物业管理网·地方法规》